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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5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剑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剑锋,余卫军,王文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519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168号。法定代表人江建法。被执行人李剑锋,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余卫军,男,1975年5月27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王文博,男,1984年1月21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1民初5996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剑锋、余卫军、王文博(2017)浙1081执519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余卫军、王文博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文博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浙J×××××号的小型汽车二辆。二、查封被执行人余卫军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的小型汽车一辆。三、期限为2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慰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荣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