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9执恢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倪素琴、廖求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素琴,廖求智,吴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9执恢58号申请执行人倪素琴,女,汉族,1974年7月26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被执行人廖求智,男,汉族,1973年7月22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被执行人吴吉芬,女,汉族,1972年2月18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的(2016)赣0429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廖求智、吴吉芬逾期未能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倪素琴已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廖求智、吴吉芬存款8299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晓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泽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