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02执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宋进军、孟田奕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进军,孟田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2执630号申请执行人宋进军,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执行人孟田奕,男,196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申请执行人宋进军与被执行人孟田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的(2017)冀07民终1082号民事判决书和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冀0702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宋进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孟田奕的银行存款或收入41154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路小军审判员  高廷禄审判员  郑万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