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罗希庆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希庆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刑初58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希庆,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2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已执行),于同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7]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希庆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希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5日8时许,被告人罗希庆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行经仙游县鲤城街道国货门前路段时,与被害人林某1(城镇居民、出生于1936年10月28日)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林某1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罗希庆驾车逃离现场。经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林某1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仙游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罗希庆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林某1无责任。在审理期间,被害人近亲属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赔偿暨谅解的调解协议,即由被告人罗希庆即时赔偿给被害人近亲属共计23万元人民币(已履行)、被害人近亲属放弃其他索赔请求并对被告人罗希庆表示谅解。经本院委托,仙游县司法局对被告人罗希庆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后认为,罗希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原告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物证现场照片、指认现场和指认肇事车辆照片,书证仙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血样提取登记表、附带民事诉状、调解笔录、收条暨谅解书、仙游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证人林某2的、傅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图,提取笔录、视听资料视频截图,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福建中安司法鉴定所车辆技术性能及技术指标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罗希庆的庭前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希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希庆驾驶无号牌电动车,可予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按协议赔偿被害方损失并获得其谅解,分别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有悔罪表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可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罗希庆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希庆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国忠人民陪审员 陈益平人民陪审员 陈恋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煌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文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