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6执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孟庆宜、方前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宜,方前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6执716号申请执行人孟庆宜,男,195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被执行人方前祝,女,195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住保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庆宜与被执行人方前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方前祝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7年8月17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方前祝至今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方前祝在湖北保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1×××75账户内存款4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宦忠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再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