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11民初4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季相翔诉张金彪、马桂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相翔,张金彪,马桂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4981号申请人:季相翔,男,汉族,1998年6月30日出生,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张金彪,男,汉族,1987年6月9日出生,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马桂兰,女,汉族,成年,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人季相翔因与被申请人张金彪、马桂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人张金彪驾驶的鲁QXXX**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金彪驾驶的鲁QXXX**号小型轿车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50000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蹇 令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