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9执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芦某某1与芦某某2、芦某某3、芦某某4、芦某某5、芦某某6、芦某某7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某某1,芦某某2,芦某某3,芦某某4,芦某某5,芦某某6,芦某某7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9执700号申请执行人:芦某某1,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芦某某2,女,195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芦某某3,男,196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芦某某4,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芦某某5,女,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芦某某6,男,195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芦某某7,男,195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太原市万柏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芦某某1与被执行人芦某某2、芦某某3、芦某某4、芦某某5、芦某某6、芦某某7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日、7月13日、8月2日、8月3日、8月7日分别向六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六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9812.6元、执行费550元,但六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芦某某2、芦某某3、芦某某4、芦某某5、芦某某6、芦某某7的银行存款10362.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王增新执行员 吕文浩执行员 马长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晨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