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5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振强、贾媛媛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振强,贾媛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55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振强,男,196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静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媛媛,女,199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西青区。上诉人李振强因与被上诉人贾媛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8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上诉人李振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振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振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李振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宝莉代理审判员 尹 来代理审判员 张玉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刚继斌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