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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4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董晓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董晓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1112号原告: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净月大街4775号。法定代表人陈煊,总经理。被告:董晓庆,现住长春净月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晓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江春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