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执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家军、单既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家军,单既霞,邱锡金,张梅丽,荆洪龙,任凤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112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王家军。被告单既霞。被告邱锡金。被告张梅丽。被告荆洪龙。被告任凤娟。本院在执行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家军、单既霞、邱锡金、张梅丽、荆洪龙、任凤娟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法商初字第1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进军审判员 赵新刚审判员 孙建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洪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