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6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县支行、杨德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县支行,杨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6执5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县支行(下称保康县农行)。法定代表人宛晓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德明,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康县。本院在执行保康县农行与杨德明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杨德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德明在2017年7月27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德明至今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德明在湖北保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1×××54账户内存款306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宦忠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再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