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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执异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治敬与李亚铭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铭,李治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81执异49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李亚铭,男,生于1971年6月15日,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治敬,男,生于1939年12月29日,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治敬与被执行人李亚铭赡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亚铭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莉、人民陪审员郑兵、许家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17年8月21日,被执行人李亚铭递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亚铭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被执行人李亚铭撤回执行异议。审 判 长 赵 莉人民陪审员 郑 兵人民陪审员 许家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田 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