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1执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雷天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天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1130号被执行人:雷天顺,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桂0221刑初214号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雷天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雷天顺履行缴纳罚金2000元,但被执行人雷天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雷天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雷天顺在中国农业银行柳江支行柳北分理处62xxxxxxxxxxx178银行账号内存款2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作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覃晓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