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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1执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雷天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天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1130号被执行人:雷天顺,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桂0221刑初214号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雷天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雷天顺履行缴纳罚金2000元,但被执行人雷天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雷天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雷天顺在中国农业银行柳江支行柳北分理处62xxxxxxxxxxx178银行账号内存款2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作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覃晓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