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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3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唐万飞、聂清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万飞,聂清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3执379号申请执行人唐万飞,男,汉族,1979年5月8日出生,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聂清风,男,汉族,1974年5月5日出生,住广西灵川县。本院在执行唐万飞申请强制执行聂清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7)桂0323民初1015号】中,申请执行人唐万飞申请执行标的为20300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20500元,该案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2017)桂0323民初10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凤生审 判 员 赵桂春审 判 员 秦陆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杨福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