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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民初5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销售分公司与广州自来水专业建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销售分公司,广州自来水专业建安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5651号原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任宪超,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萍,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自来水专业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甘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销售分公司诉被告广州自来水专业建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销售分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与被告广州自来水专业建安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广州自来水专业建安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销售分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广州自来水专业建安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销售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自来水专业建安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66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销售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越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