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01执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代国林与曾降兵买卖合同纠纷��行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国林,曾降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01执895号申请执行人:代国林,其余略。被执行人:曾降兵,其余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2301民初5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7日受理了代国林申请执行曾降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同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曾降兵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即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代国林货款1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8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3年3月12日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承担诉讼费125元、申请执行��172元的义务,同时,应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十五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曾降兵至今未履行,也未到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不动产登记、公安、银行、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曾降兵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曾降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所述,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洪审判员 李 海审判员 刘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莉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