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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民初4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4047王年青与孙中国、邱延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年青,孙中国,邱延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4047号原告:王年青,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开发区。被告:孙中国,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被告:邱延丽,女,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原告王年青诉被告孙中国、邱延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王年青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年青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年青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10500元,退还原告10475元。审判员 颜 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万小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