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2民初15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衡水春衡糠醇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润进铸造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春衡糠醇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润进铸造材料厂,杨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2民初157号之三申请人:衡水春衡糠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邑县工业新区冀衡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05404667-X。法定代表人:马祝选,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镇江新区润进铸造材料厂,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丁岗镇华墅村。组织机构代码78633861-9。投资人:杨璟。被申请人:杨璟,女,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镇江新区润进铸造材料厂投资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丹阳市。申请人衡水春衡糠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镇江新区润进铸造材料厂、杨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2016)冀1122民初157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的担保存款415026元。申请人衡水春衡糠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衡水春衡糠醇有限公司二审已胜诉,申请解除担保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衡水春衡糠醇有限公司在衡水银行工业新区悦民社区支行的存款415026元的冻结,账号:50×××37。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根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双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