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付志伦盗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志伦,付志伦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刑初1085号被告人付志伦,曾用名付志雷,男,1987年2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被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2014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6月22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桃花派出所抓获,同月2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7日本院作出了(2017)苏0412刑初1085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付志伦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常州市公安局投送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该所以其患有肺结核、疑似具有传染性为由暂不予收押,经体检发现符合收押条件,2017年8月21日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执行逮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人付志伦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2日,刑期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审判员 薛向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殷潞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