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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5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赣州龙泰置业有限公司与姜敏、廖彩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龙泰置业有限公司,姜敏,廖彩虹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5民初831号原告赣州龙泰置业有限公司,地址:琴江镇林苑小区。法定代表人温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赖晓群,石城县赣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40401114108。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姜敏,男,1990年7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告廖彩虹,女,1987年4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龙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敏、廖彩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赣州龙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5元(原告已预交14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赣州龙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国君审 判 员  陈 宾人民陪审员  邓菊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