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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高某1等6人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高某2,高某5,高某6,高某1,高某3,高某4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30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3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高某1,女,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申请执行人高某2,男,196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高某3,女,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高某4,女,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鞍山市。申请执行人高某5,男,195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蔡家镇。申请执行人高某6,男,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蔡家镇。上列当事人赡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322民初19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某1、高某2、高某3、高某4、高某5、高某6自2016年6月份起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200.00元,案件受理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某1、高某2、高某3、高某4、高某5、高某6按判决书将上述款项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0322民初19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默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