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7101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28李宝珍与昆明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珍,昆明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周容,付翔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7101民初28号原告:李宝珍,女,1966年9月21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明,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永丰路6号。法定代表人:白凡。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成卓,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周容,女,198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第三人:付翔,男,198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珍与被告昆明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第三人周容、付翔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宝珍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宝珍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宝珍负担。审判长 陈昱荃审判员 姚江涛审判员 郑进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