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民初2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苏宗云与被告孙秀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宗云,孙秀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2912号原告:苏宗云,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承德县人,现住承德县岔沟乡双庙村*组**号。被告:孙秀枝,女,50岁左右,河北省滦平县人,现住滦平县滦平镇石头沟门村。苏宗云与孙秀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苏宗云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宗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宗云负担。审判员 蔺淑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胜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