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8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新普奇卫浴洁具实业有限公司与吴惠芳、佛山市赢帅电器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新普奇卫浴洁具实业有限公司,吴惠芳,佛山市赢帅电器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8127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新普奇卫浴洁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海尾居委会广新路3号之五。法定代表人:黄永亨。被执行人:吴惠芳,女,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执行人:佛山市赢帅电器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幸福居委会容桂大道北骏景楼8号铺二楼205C室。法定代表人:吴惠芳。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普奇卫浴洁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惠芳、佛山市赢帅电器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17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吴惠芳、佛山市赢帅电器五金有限公司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普奇卫浴洁具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39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53.3元。因债务人吴惠芳、佛山市赢帅电器五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新普奇卫浴洁具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惠芳、佛山市赢帅电器五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143443.2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81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伟执行员 洪业伟执行员 梁国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婧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