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豫1224执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崔娟申请执行卢氏县东明镇黑马村五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娟,卢氏县东明镇黑马村五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年豫12**执880号申请执行人崔娟,女,1988年6月29日生。被执行人卢氏县东明镇黑马村五组。代表人李留红,组长。崔娟申请执行卢氏县东明镇黑马村五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一案,本院根据崔娟的申请,依据本院(2017)豫1224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1224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卫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