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市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承德县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德县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民初30号原告承德市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春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丽娟,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志伟,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县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瑞峰,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承德市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承宇房地产公司)与被告承德县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承德市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志伟、杜丽娟、被告承德县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瑞峰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承德市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承德县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市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承德县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一审案件受理费192248元,减半收取计96124元,由承德市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因原告提出保全申请后又撤回保全申请,保全费5000元退还给原告。审 判 员 王晓青审 判 员 徐岩波代理审判员 刘 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浩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