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02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晓婷与姜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婷,姜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02民初122号原告:王晓婷,女,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新和,北京友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婷,北京友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姜慧,女,198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原告王晓婷与被告姜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4元,减半收取计797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审判员 姚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