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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02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晓婷与姜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婷,姜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02民初122号原告:王晓婷,女,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新和,北京友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婷,北京友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姜慧,女,198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原告王晓婷与被告姜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4元,减半收取计797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审判员  姚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