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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民终2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刘保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刘保莲,梁双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终26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永和国际广场17层C区。负责人樊皓,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保莲,女,汉族,1969年5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双明,男,汉族,1990年4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上诉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保莲、梁双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17)豫0202民初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莎莎审判员  苏 芳审判员  樊利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韶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