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金容德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容德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4刑初18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容德,男,朝鲜族,吉林省磐石市人,小学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7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辩护人赵勇,磐石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刑检刑诉(2017)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容德犯强奸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云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容德及其辩护人赵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容德于2017年5月15日14时许,在磐石市东宁街龙泰香水湾小区的朋友家,金容德在明知被害人孙某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仍与孙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容德在明知幼女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强奸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金容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供认,未提出辩解意见;其辩护人赵勇辩护称,被告人金容德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被告人金容德与初一学生孙某某通过QQ结识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期间,金容德在QQ聊天过程中得知孙某某不满十四周岁。2017年5月15日14时许,二人相约在金容德的朋友申某家见面,后二人发生性关系。当日16时许,孙某某亲属在磐石市日月潭宾馆附近将金容德殴打,后经现场群众报警,出勤民警将金容德等人传唤到案,在调查伤害事实过程中,金容德如实供述了强奸的犯罪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金容德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提起、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磐石市门诊病历、情况说明,证人申某证言,被害人孙某某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容德明知被害人孙某某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侵犯了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金容德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受案登记表、案件提起、到案经过,能够证实2017年5月15日16时许,公安机关因金容德被殴打一事接到群众报案,后出勤民警将金容德等人传唤到案,在调查处理伤害事实过程中,金容德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强奸犯罪事实。金容德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应以自首论处。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此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金容德具有自首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其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容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21年11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未青龙人民陪审员 张 龙人民陪审员 褚世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美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