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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2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谭青梅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青梅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22刑初108号公诉机关吉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青梅,男,1995年2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租住吉水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8日被吉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水县看守所。吉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吉检公诉刑诉[2017]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青梅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青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8日14时许,被告人谭青梅驾驶赣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G105线1915KM+100M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自首。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谭青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谭青梅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8日,被告人谭青梅驾驶赣D×××××号小型轿车沿G105线由北往南行驶,14时5分许,当车行驶至G105线1915KM+100M路段时,撞倒横过马路的行人张某,造成张某受伤,经吉水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谭青梅拨打110、120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和救护人员的抢救,到案后如实供实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吉水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谭青梅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负此事故责任。2017年8月11日,在本院主持调解下,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谭青梅、陈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某2、熊小生等人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经法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证实案发后报案接警情况,以及被告人谭青梅自首的事实。2、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半岛卡口的视听资料,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3、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车辆转让协议书、交强险保单,证实事故车辆信息,以及车辆保险、转让的事实。4、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被害人张某的人口信息查询表,证实被害人的身份及死因。5、机动车技术性能检验鉴定意见,证实事故车辆符合安全运行标准。痕迹检验报告书,证实故事车辆与人体相撞痕迹。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此次事故被告人谭青梅负全部责任,死者张某不负责任。7、证人熊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8日14时许,其母亲张某在过G105线时发生交通事故。8、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赣D×××××号小型轿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该车是陈某车行的二手车,准备转卖的,是谭青梅拿了车钥匙开车出事故的。9、证人姚某、李某的证言,证实赣D×××××号小型轿车登记在姚某名下,该车已卖给陈某。10、吉水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11、被告人谭青梅的驾驶证查询表,证实谭青梅持有C1驾驶证。12、被告人谭青梅的居民身份证,证实其身份信息。13、被告人谭青梅供述,证实案发时间、地点、经过的事实,并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谭青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青梅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谭青梅案发后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性,对其从轻处罚并同时适用缓刑。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青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相吉人民陪审员  刘正华人民陪审员  曾文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 丹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