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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执恢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方美利与许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美利,许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恢142号申请执行人方美利。委托代理人刘小龙。被执行人许瑞。委托代理人张变芳。本院在执行方美利与许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许瑞无能力用现金给付,双方当事人经充分协商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许瑞自愿用座落在泾河工业园区陕汽车城花园十幢二单元六层01号房屋(房号601)一套(共有人李宁书面表示同意用该房为许瑞抵债)抵顶欠方美利借款387000元,诉讼费8100元,及所产生的利息;二、许瑞应积极配合并提供过户所需的相关资料。其别无争议,该协议以过户完毕为准。故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高民一初字第009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建民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其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