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5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5420王金叶与周海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叶,周海成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5420号原告:王金叶,男,1978年11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苍山县,现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娟,南通市通州区城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海成,男,1979年7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苍山县,现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王金叶与被告周海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王金叶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叶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金叶负担。审 判 员 吴新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 鑫书 记 员 顾文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