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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5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5420王金叶与周海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叶,周海成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5420号原告:王金叶,男,1978年11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苍山县,现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娟,南通市通州区城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海成,男,1979年7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苍山县,现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王金叶与被告周海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王金叶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叶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金叶负担。审 判 员 吴新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 鑫书 记 员 顾文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