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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5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王杰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5刑初781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杰,男,1979年6月9日出生于山西省武乡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武乡县。身份证号:。2017年6月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刑刑诉〔201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谷海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王杰醉酒驾驶×××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在太原市小店区正阳街太茅路口由东向南左转弯行驶时,与由北向东左转弯行驶刘冰雪驾驶的×××号福特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刘冰雪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杰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14.56mg/100ml。经交警部门依法认定,王杰负事故全部责任,刘冰雪无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归案经过、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涉案车辆照片、被告人抽血照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陈述笔录、证人证言、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酒精检测检验报告、山西汇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被告人王杰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杰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其血液中酒精浓度含量高达314.56mg/100ml,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杰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茆世伟人民陪审员  杜金萍人民陪审员  李继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段晓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