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4民初1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福建新永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添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新永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添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4民初1832号原告:福建新永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平川镇中凯社区B地块B151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7617753617。法定代表人:刘永兴,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招,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添荣,男,成年,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原告福建新永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添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新永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建新永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阙美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林光兰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