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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9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树林、王奕华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林,王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9执95号申请执行人张树林,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田林县,证件号码452630198102153853。被执行人王奕华,女,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田阳县。张树林与王奕华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田林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8日作出的(2011)田民一初字第43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奕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树林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奕华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查询银行账户也没有存款余额,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线索,而且现住址不详。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奕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树林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奕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树林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 平审判员 黄晋峰审判员 黄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