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7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陈奕南与蒋天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奕南,蒋天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17870号原告陈奕南,男,汉族,1978年10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邓永辉,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长兴,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蒋天福,男,汉族,1982年2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榕江县,上列原告陈奕南诉被告蒋天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奕南因被告蒋天福拖欠其借款19300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3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时起算,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9300元未归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天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陈奕南借款本金19300元及利息(以本金193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7年6月20日起计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殷耀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雪梅书记员 任 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