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杜社超、周建宾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社超,周建宾,胡红岩,杜卫超,胡红强,孟令资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刑初724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社超,男,汉族,1972年5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滑县。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16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7月28日至2018年7月27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滑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5月11日被滑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周建宾,男,汉族,1967年9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滑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滑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胡红岩,男,汉族,1969年2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滑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滑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杜卫超,男,汉族,1980年6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滑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滑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胡红强,男,汉族,1988年7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滑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滑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孟令资,男,汉族,1973年12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滑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滑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执检刑诉〔20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社超、周建宾、胡红岩、杜卫超、胡红强、孟令资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军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社超、周建宾、胡红岩、杜卫超、胡红强、孟令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杜社超、周建宾、胡红岩、杜卫超、胡红强、孟令资六人合伙购买了滑县上官镇郭固寺中学内的树木。2017年3月4日,六被告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采伐了其中的17棵杨树。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采伐的17棵杨树立木蓄积合计10.8554立方米。被告人周建宾、胡红岩、杜卫超、胡红强、孟令资于2017年3月30日到滑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杜社超于2017年4月17日到滑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另查明,被告人杜社超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6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3月12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滑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杜社超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于2014年7月17日宣判后释放,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7月28日至2018年7月27日。上述事实,被告人杜社超、周建宾、胡红岩、杜卫超、胡红强、孟令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杜社超、周建宾、胡红岩、杜卫超、胡红强、孟令资的户籍信息、前科证明,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滑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案件来源证明,投案自首证明,无采伐证证明,上官镇车家村民委员会证明,上官镇郭固西街村民委员会证明,滑县上官镇第二初级中学证明,上官镇后刘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上官镇郭固南北街村民委员会证明,被告人杜社超、周建宾、胡红岩、杜卫超、胡红强、孟令资的供述与辩解,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森公司鉴(植物)字[2017]024号物证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勘验现场照片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社超、周建宾、胡红岩、杜卫超、胡红强、孟令资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六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且系共同犯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社超系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杜社超、周建宾、胡红岩、杜卫超、胡红强、孟令资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杜社超、周建宾、胡红岩、杜卫超、胡红强、孟令资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为维护国家有关森林资源的保护制度,根据被告人杜社超、周建宾、胡红岩、杜卫超、胡红强、孟令资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杜社超判处的缓刑部分;被告人杜社超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周建宾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胡红岩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杜卫超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胡红强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孟令资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吕万众审判员 徐振坤审判员 刘国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玉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