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7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河北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书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书旗,程素彬,郑军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72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栾城区惠源路29号。法定代表人郑可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斌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米柱,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书旗,男,1979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素彬,男,1979年5月1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军力,男,1974年9月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上述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建业,石家庄市栾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河北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和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书旗、程素彬、郑军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11民初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诉争双方于2015年6月16日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租赁期限120个月,自2015年6月12日至2025年6月11日止,在上述合同履行期限内,被上诉人兆和房地产公司以三上诉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下期租金,且已逾期超过30日”为由,于2017年1月16日向三上诉人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函》,三上诉人遂于2017年2月22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求之第二项内容为“请求依法确认被告《解除合同通知函》无效”、第三项内容为“请求依法确认被告违约”(主要表现即上诉人未履行安装主燃气管道到租赁区域、总燃气表和安装中央空调等义务)、第四项内容为“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后,在原审法院给三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所作询问笔录中,三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称“根据目前的情况,对方严重违约行为,……,综合这些情况,我方不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也不再请求确认对方作出的《解除合同通知》无效,但是法院应确认对方违约”,原审对三被上诉人在诉讼中放弃“确认上诉人《解除合同通知函》无效”、“继续履行合同”两项请求不持异议,欠妥。根据上述询问笔录的内容,三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由“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变更为“不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其意思表示实为变更诉讼请求,原审予以准许且未再次组织庭审,明显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11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北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褚玉华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杨根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建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