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民终5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5772李龙飞与张经建、李雰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经建,李龙飞,李雰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57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经建,男,195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龙飞,男,195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嵇伏利,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雰飞,女,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上诉人张经建因与被上诉人李龙飞、原审被告李雰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5)秦民初字第6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经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按照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经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劲松审判员  夏奇海审判员  朱永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雨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