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行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周永春与毕节市七星关区公路运输管理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公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春,毕节市七星关区公路运输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521行初355号原告周永春,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公路运输管理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松山路86号。法定代表人吴传丹,毕节市七星关区公路运输管理所教导员。负责人孔德永,毕节市七星关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蔡鹏,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永春诉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公路)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之申请。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永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周永春负担。审 判 员 X X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阿 魁书 记 员 侯云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