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胡莹莹、冯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胡莹莹,冯琨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813号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3-C-301室。法定代表人:万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卉,女,该公司法务。被告:胡莹莹,女,199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被告:冯琨,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莹莹、冯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悦人民陪审员 张永芝人民陪审员 张文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李 慧书 记 员 张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