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01民初5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万敏与张正华、张少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敏,张正华,张少虎,张少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5323号原告:王万敏,女,1980年10月15日,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兴义市。委托代理人:唐永生,男,1969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兴义市。系原告王万敏之夫,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正华,男,1957年9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张少虎,男,1981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兴义市。系被告张正华之长子。被告:张少龙,男,1982年11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兴义市。系被告张正华之次子。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荣明、罗永昌,兴义市桔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王万敏与被告张正华、张少虎、张少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以漏列当事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万敏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理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正华、张少虎、张少龙的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万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王万敏负担。审判员 周祥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廖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