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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02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家界市永定区胜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亚文、田凤霞、湖南西电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界市永定区胜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亚文,田凤霞,湖南西电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802执343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胜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587007681Q,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文昌阁(永定区工商银行四楼)。法定代表人:汤先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正国,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亚文,男,1964年7月20日出生,白族,本科文化,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田凤霞,女,1969年3月7日出生,土家族,本科文化,张家界市天门中学教师,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湖南西电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胡家岗居委会(张家界铁路俱乐部)。法定代表人:田顺,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胜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亚文、田凤霞、湖南西电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实,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田凤霞的工资予以冻结外,三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且,被执行人李亚文现在下落不明,因此,经过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胜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认可同意后,本院决定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符 军审判员 伍国祥审判员 刘胜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玉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