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执24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浙江东方神州珠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浙江东方神州珠宝有限公司,浙江佳丽珍珠首饰有限公司,詹伟建,詹天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1执24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永兴华庭北侧1—8号。组织机构代码:66830445—0。负责人:丁亚芳,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东方神州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山下湖珍珠产品加工园。组织机构代码:73994225-8。法定代表人:詹伟建。被执行人:浙江佳丽珍珠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山下湖镇珍珠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0451450-1。法定代表人:詹伟建被执行人:詹伟建,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詹天喜,男,194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东方神州珠宝有限公司、浙江佳丽珍珠首饰有限公司、詹伟建、詹天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诸商初字第1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浙江东方神州珠宝有限公司、浙江佳丽珍珠首饰有限公司、詹伟建、詹天喜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归还借款本金14000000元及约定利息的义务,另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1810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詹伟建、詹天喜外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浙江东方神州珠宝有限公司、詹伟建名下房产已抵押且为轮侯查封而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浙江东方神州珠宝有限公司、浙江佳丽珍珠首饰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已轮候查封但无法实际控制;其余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81执24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波代理审判员 周 超代理审判员 周培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