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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21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桂荣与农安合隆经济开发区世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桂荣,农安合隆经济开发区世济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21执459号申请执行人:孙桂荣。被执行人:农安合隆经济开发区世济医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桂荣与被执行人农安合隆经济开发区世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全部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6)吉0221民初1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永波审判员  赵新宇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毛 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