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执字第2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吉来、李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吉来,李建,张现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2013号申请执行人:张吉来,男,1952年8月7日生,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李建,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张现涛,男,197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吉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建、张现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经友好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协议期间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齐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审判员 焦丽明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晓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