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黄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刑初310号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曾用名××,男,1972年9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汉族,文盲,农民工,户籍地济源市,住济源市。2010年8月13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2011年10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6月23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7月11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8月4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7)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李红霞、检察员段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6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豫U×××××(套牌)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济源市豪生酒店出来,沿黄河大道由东向西行驶时被群众举报。民警在黄河大道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旁边绿化带内,将正在睡觉的黄某查获。经检测,黄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黄某2、黄某3、李某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发破案及查获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及刑事判决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血醇检验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视听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9mg/100ml,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的醉酒标准,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黄某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考虑黄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时间、路段、距离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1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胡向东人民陪审员 孙亭亭人民陪审员 卫志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冉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