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卢小小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小小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4刑初128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小小,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7]1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小小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素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小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5日5时许,被告人卢小小无证酒后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粤A×××××号)途经广州市花都区三华路1号路段时,与被害人谢某发生碰撞,造成二人受伤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卢小小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谢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被告人卢小小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2mg/100ml。公诉机关结合被告人卢小小坦白、认罪认罚、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被害人等情节,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卢小小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卢小小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小小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小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姜 敏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判员代理书记员 江静敏陶志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