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杨宽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杨宽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257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宁县新宁镇农贸路5号法定代表人:路少军,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晓斌,男,该行风险部职员。被执行人:杨宽锋,汉族,居民,住甘肃省宁县。本院在执行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杨宽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宽锋涉嫌刑事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1026执2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李立元审判员 李长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志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