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执1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山西省环境保护基金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卓克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卓克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省环境保护基金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卓克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卓克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1862号申请执行人山西省环境保护基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桃园南路95号。法定代表人屈忠让,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世纪卓克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富海中心2号楼4层408-017。法定代表人张沁芳,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卓克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益华综合楼A栋第七层西704号。法定代表人张沁芳,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1民再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北京世纪卓克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卓克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一百七十四万五千八百二十四元六角七分(包括借款一百二十八万元、利息四十二万二千三百六十六元六角七分,案件受理费二万三千七百九十七元、执行费一万九千六百六十一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贾兴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焦胤钦